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12-00788 | 生成日期 | 2012-02-06 | 公開日期 | 2012-02-29 |
文件編號 | 澄政辦發(fā)〔2012〕21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fā)布機構 |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保密工作 | 關鍵詞 | 制度,通知,政府信息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fā)《江陰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的通知 |
澄政辦發(fā)〔2012〕21號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江陰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qū)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靖江園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陰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陰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
(試行)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有關單位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條 各有關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嚴格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照國家秘密范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必須堅持“先審核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加強對本單位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并對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負總責。各有關單位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并負責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工作。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由本單位職能科室提出,并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能公開。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在市各新聞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必須經本單位職能科室報分管領導審核確定后方能公開。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的職能科室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受理審查的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逾期不能答復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復,也未能說明原因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七條 各有關單位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
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依照《市政府關于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單位責任,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保密審核”,是指各有關單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會公眾公開發(fā)布信息之前,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開發(fā)布所進行的內容甄別、確認和許可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主題詞: 行政事務 政府信息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
紀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團,市各駐澄單位。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發(fā)